录取原则
1、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4、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艺术类专业为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专业,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严格按考生志愿录取,填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不予调剂到此类专业。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为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专业,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学院不再组织校考。
加分政策
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