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2014年服装表演(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原大连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海滨城市大连,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是
辽宁艺考招生简章
更新日期:2021/02/07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原大连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海滨城市大连,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是大连市区内两所省属公办高等专科院校之一。学校1965年开始办学,迄今已有49年办学历史。

空中乘务专业始建于2007年,是普通全日制公办高职专科层次,学制三年;面向参加2014年高考的艺术类考生招生,男女不限。
学院在空中乘务专业教育方面开创了“学历教育+行业培训”的特色教育模式,引入了国际空乘教学资源,配置了专门的航空实训场馆及实体波音737客舱教学设备。高标准的人才培养获得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一致好评。
我院大批学生在中国国际航空、南方航空、东方航空、海南航空、首都航空、西北航空、金鹿航空、厦门航空、吉祥航空、大连航空、中一航空、新加坡虎航、北京首都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等国内外航空公司就职。
空中乘务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年均为100%;平均升空率为70%,2013届毕业生更是高达80%,居全国同类院校前列。

1、报考条件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并持有艺术类准考证,英语语种考生。

专业考试参考条件:
身高:女生:164-175cm;男生:174-185cm。
视力:每眼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无色盲、色弱;
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牙齿整洁;
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中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正常;
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
无明显内外八字步。
注:经面试入围的考生参加并通过按空乘服务人员相关体检标准进行体检;若考生未达到以上标准,不建议参加专业考试,否则,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2、专业考试与合格证
(1)专业考试
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学生,需参加其所在地区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空中乘务类)且成绩合格;若考生所在省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不组织此类专业考试,考生须按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空中乘务”专业考试。
(2)报考办法及注意事项
报考方式:凡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生,考试地点由考生在我校所设考点中任选其一,并需到考点面报,同一考生只允许选择我校所设的一个考点。
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 省级招生部门核发的2014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准考证及复印件;
☆ 考生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无身份证者,请带户口本及复印件);
☆ 考生近期免冠同一底板彩色二寸照片或高考数码照片5张。
注意事项:考生填写我校的《报名登记表》上的姓名必须与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及高考报名时的姓名一致(不能使用同音异形字);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考试内容(满分100分)
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为:形象与仪态、职业素质(沟通能力、亲和力、服务意识、心理素质、应变能力等)、中英文交流能力等。学生着装需得体,体现形体美与气质美,女生要求露出前额。
(4)参加专业考试时间与地点

序号

报名及考试地点

地址

面试时间

考试方式

备注

1

辽宁省大连市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大连市金州新区城南路15号

2014年2月8日、2014年3月8日

校考面试

随报随考

2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大学蒲河校区

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辽宁大学蒲河校区

2014年1月4日—1月10日

校考面试

随报随考

3

山东省淄博市
张店区市委党校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3号市委党校院内2号楼一楼西

2014年2月10日—2月12日

校考面试

随报随考

4

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艺术实验高中

长春市朝阳区湖滨街788号
长春艺术实验高中

2014年1月13日—1月15日

校考面试

随报随考

5

其他省份学生也可报名参加以上考点专业考试,咨询电话:0411-87664810,13352239822

(5)考试成绩与合格证
根据专业课考试成绩,学校将于2014年4月,给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 组织“空中乘务类”统考的省份,由所在省招生部门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并通知专业课考试成绩。
考生可持我校核发的或考生所在省招生部门核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到户口所在地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不合格者不单独通知,但考生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成绩。考生“专业考试合格证”须装入考生高考报考档案。

3、录取原则及办法
(1)只录取有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
(2)通过本省艺术类文化课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注:如果所在省招生部门有本省规定的录取原则与办法,按所在省招生部门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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