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 2018 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
湖南艺考政策
更新日期:2020/12/29

湖南省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 2018 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生报名

1.符合我省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2.考生须参加2018 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省统考”)。全省统考的报名时间和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7〕12 号)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全省统考并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部属、 外省省属院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校考有关报名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二、专业考试

4.全省统考。全省统考包括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含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下同)、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含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和影视节目制作专业,下同)、 表演类、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摄影摄像类、服装类(职高)等 10 个专业类别。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含按艺术类招生的所有专业)的考生必 须选择相应或相近的专业类别参加全省统考。没有取得艺术类专 业全省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本科专业。全省 统考操作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7〕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5.校考。校考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跨省组织校考的省外本科院校,经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同意后, 方能到指定考点面向我省统考合格的生源组织考试。校考结束后, 有关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考生信息按要求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校考有关操作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6.专业成绩使用。我省省属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在湘部属高校的美术类专业、省外民办高校(武汉设计工程学院部分专业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除外)和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省外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省外公办二本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指以素描、色彩、速写等为主要考试内容的美术类专业)以及其他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组织校考的高校(专业)在湘招生录取时,直接使用我省统考相关专业成绩,招生学校不得组织湖南考生参加校考。上述高校(专业)以外的其他高校,可在我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也可使用我省统考成绩。

三、录取批次

7.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五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所有在湘招生一本院 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2)本科二批为所有在湘招生二本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3)本科三批为所有在湘招生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4)专科提前批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 业。

(5)高职专科批为专科提前批以外有专科招生计划的本专科招生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

四、计划编制

8.招生院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艺术类专业在湘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按院校所在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进行安排。

9.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二批艺术类中的院校(专业), 根据学校意愿和我省有关规定,编排在平行志愿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平行组”)和非平行志愿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非 平行组”)两组中。

(1)平行组:部属和外省属公办院校中使用我省统考成绩并 按我省统一投档排序规则参与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类专业,以及我省省属院校和本科二批中的省外民办高校的艺术类专业。

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分文理科按使用统考成绩的不同专 业类别编排在以下九类中:“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服饰艺术 与表演类”“摄影摄像类”。各类别中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必须分 到文科或理科,按文理科计划分别录取。

(2)非平行组:部属和外省属院校中使用校考成绩的专业和 使用我省统考成绩但按学校要求不参与我省平行志愿统一投档的 艺术类专业。

非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统编为一类,按艺术文科、理科 分列。对于计划不分文理的专业,须在编制计划时进行说明。

招生院校使用同一专业类别统考成绩的全部专业原则上只能编排到上述两组中的一组。同一院校的同一专业不能跨组编排。

10.安排在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招生的专业计划编排办法 与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二批中平行组中的专业的编排办法相同;安 排在专科提前批招生的专业计划编排办法与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二 批中非平行组中的专业的编排办法相同。

五、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11.本科提前批设二个志愿,分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

(1)第一志愿设 10 个学校志愿。考生根据本人报考科类和专业有关要求选择相应的院校(专业)填报。其中,10 个学校志愿的第一顺序位置既可填报平行组中的院校,也可填报非平行组中的院校;第二至第十顺序位置只能填报平行组中的院校,在平 行组中选择填报的院校(专业)必须属于同一专业类别。

(2)第二志愿设 1 个学校志愿,可在平行组和非平行组中任选 1 所院校填报。

12.本科二批的志愿设置和填报办法与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 一致。

13.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 10 个学校平行志愿,须在同一专业类别中选择填报。

14.专科提前批设1 个学校志愿和1 个“院校服从”志愿。

15.各批次每个学校志愿设6 个专业志愿及一个“专业服从”志愿。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 两次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学校志愿结构与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保 持一致,另设“院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设在第二次征集志愿 中)。

六、录取分数线划定

16.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 部分构成。

17.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二批的非平行组中的专业,其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依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确定。其中,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 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划定的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二批文、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65%。

18.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二批的平行组中的专业,以及本 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的艺术类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情况,按不同 专业类别分文理科,实行全省统一划定文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控 制分数线。其中,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二批执行同一条文化控制分 数线和专业控制分数线。

19.专科提前批艺术类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我 省划定的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的最低分。

七、投档录取办法

20.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的10 个学校志愿,分以下两步投档: 第一步,对非平行组中的院校进行投档。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将所有填报了非平行组中的院 校志愿且达到了相关要求的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发送给招生高 校。其中,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此类院 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 则排序,并将拟录取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再按拟录取名单投档;非平行组中的其他部属和外省属 高校艺术类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高校招 生章程确定的排序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排序 后,按高校确认的排序顺序和招生计划,在控制线以上以 1:1 的投档比例投档。

第二步,对平行组中的院校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对于填报了 非平行组中的院校志愿且未投档的考生,将其剩余学校志愿与只填报了平行组中院校的考生志愿合在一起,依据我省统一的投档 排序规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全省统一划定的相应类别的控制分数线,先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将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与专 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 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 校顺序出档。

本科提前批第二志愿的投档办法:平行组中的院校按我省统 一的投档排序规则投档,非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的投档办法 与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一致。

21.本科二批的投档办法与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一致。

22.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依据我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进行 平行志愿投档。

23.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在 规定时间内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发送至 招生高校,由招生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并 提出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再按拟录取名单 投档。

24.各批次投档完成后,由招生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八、招生章程

25.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和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其内容 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 得擅自更改。

26.高校应将艺术类专业的文理科计划分配方式、使用专业成 绩类型、录取规则、分数线要求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且不存在歧义。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7.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 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其他

28.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 定,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29.我省过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 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湖南省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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