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湘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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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湘潭大学兴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英文译名:Xingxiang College of Xiangtan University,国标代码:12599,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847、58293832、58298626,传真:0731-58293847,网址:http://xxxy.xtu.edu.cn/,电子邮箱:xxzhaosheng@xtu.edu.cn)是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通过教育部审批确认,由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创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二条 学院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院招生工作由湘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湘潭大学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院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湘潭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招生的决议、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3.湘潭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院招生政策的贯彻和招生录取规则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生计划

学院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院统一的录取规则,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学院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分科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施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规则的,则按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5.报考动画专业的湖南考生须参加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湖南省划定的普通本科批美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对美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湖南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五条 体检标准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男女比例

不限制各专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七条 语种要求

英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应试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在学院官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九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并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奖励与帮困措施

1.学院设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近20项奖助学金。此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

2.学院设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内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按劳计酬。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章程由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负责解释。

2.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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